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字14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花妮,女,汉族,1943年11月2日出���。
委托代理人:许文勋,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保安,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献礼,男,汉族,1962年12月23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春枝,女,汉族,1960年2月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郑花妮因与被申请人王献礼、白春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四终字第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花妮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缺乏充分证据,涉案房屋属家庭共有财产,被申请人王献礼擅自处分,应认定转让协议合同无效;且讼争房产开发商未办理土地规划相关手续,属小产权房,至今未能办理房产权属证,所以原双方签��的购房协议合同无效,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予以再审。被申请人白春枝答辩称:其本人和王献礼签订购房协议完全是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协议中对房屋权属约定非常明确,现约定房款总价已全部交清,2010年已实际入住该房产,因此该转让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郑花妮主张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王献礼擅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情况不属实,实际情况是白春枝自入住涉案房屋后,两家住在同一小区前后相隔几栋楼,逢年过节经常到郑花妮家走动,申请人郑花妮主张转让房产不知情明显有悖常理。且近年来王献礼曾多次找到白春枝提出原来转让时房价过低,要求再补偿一部分钱,显然是对原来签订的转让协议想要反悔才引起本案诉讼。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王献礼与白春枝2010年签订《购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王献礼已经实际交付房屋,白春枝已经付清约定全部价款,一直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至今,申请人郑花妮以其子王献礼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不知情为由,主张《购房协议》合同无效证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关于合同相对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因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郑花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郑花妮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艳凌
审判员 徐国庆
审判员 刘向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