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826号原告南通通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人民西路4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6865965490。法定代表人许丛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燕,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勇宝,该公司职员。被告陈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通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通通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通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通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通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虞忠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保美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