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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执118号

张亚勤与王晓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亚勤,王晓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118号申请人张亚勤,女,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义煤集团永兴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晓红,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张亚勤诉王晓红、王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义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晓红、王继伟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张亚勤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660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6月24日申请人张亚勤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张亚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照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