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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755号之二

刘云诉济南祥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孔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云,济南祥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孔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755号之二

原告:刘云,男,汉族,1967年1月12日生,住山东省平原。

被告:济南祥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昭峰。

被告:孔意,男,汉族,1980年3月9日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鲁1426民初75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刘云申请解除对被告济南祥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济南祥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查封。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玉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