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鲁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朱景鸣被执行人额尔敦花上述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扎鲁民初字第18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户已被我院冻结。其中被执行人在银行有部分存款,本院现已冻结其银行账户,但其存款不足以支付全部案款,现不宜强制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国盛
审判员 :吴 高峰
审判员 :杨潮洛蒙二〇一六年���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 日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