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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字第74号

吴善岭、周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善岭,周振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吴善岭,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周振,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山东省高唐县。申请执行人吴善岭与被执行人周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高民一初字第10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善岭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周振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振的工资账户轮候冻结。本案执行标的金额14350元,均未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10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章

审判员  王良军

审判员  韩保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善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