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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刑更第846号

吐尔逊·投热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吐尔逊·投热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刑更第846号罪犯吐尔逊·投热木,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莎车县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新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罪犯吐尔逊·投热木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传授犯罪犯方法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刑期止日为2029年10月24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对罪吐尔逊·投热木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报称,罪犯吐尔逊·投热木在服刑改造期间,获积极分子一次,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吐尔逊·投热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5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7月、2015年1月、7月、11月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吐尔逊·投热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吐尔逊·投热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炳 蔚

审 判 员 阿曼古丽

人民陪审员 海尔尼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艾 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