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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3民初530号

高金华、高金礼、回振林与辛克学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高金华,高金礼,回振林,辛克学

裁判文书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3民初530号

原告:高金华,男,汉族,通化市人,个体经营者,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原告:高金礼,男,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原告:回振林,男,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告:辛克学,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金华、高金礼、回振林诉被告辛克学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因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三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明德

审 判 员  孙世林

人民陪审员  索海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馨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