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3民初530号
原告:高金华,男,汉族,通化市人,个体经营者,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原告:高金礼,男,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原告:回振林,男,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告:辛克学,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金华、高金礼、回振林诉被告辛克学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因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三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明德
审 判 员 孙世林
人民陪审员 索海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馨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