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1386号
原告:衢州浩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花园中大道77号109-2室。
法定代表人:张惠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XX武,该公司职员。
被告:陈北佬。
委托代理人:陈闻武。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浩捷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北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6年6月23日,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调解意见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北佬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衢州浩捷进出口��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浩捷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衢州浩捷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付清(已预交)。
审判员 徐连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邹维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