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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6547号

胡董磊与杜珍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董磊,杜珍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6547号

原告:胡董磊。

被告:杜珍兰。

原告胡董磊为与被告杜珍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9600元(暂按月利率3%计算至2016年5月12日止,此后计算至实际偿清为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胡董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珍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请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清为止)。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9月7日,被告杜珍兰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嗣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杜珍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董磊借款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杜珍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胡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张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