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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执字第1206号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道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道信用社,刘明高,程绍发,程元金,刘明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1206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道信用社。负责人张红波,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刘明高。被执行人程绍发。被执行人程元金。被执行人刘明忠。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道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明高、程绍发、程元金、刘明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对本案已执行本金及利息18254.34元,尚欠部分利息。现因上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本院(2014)栖执字第120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 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秀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