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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575号

王某某与董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57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董某某,女,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双泉镇。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董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2015)渭中民三终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26994.39元,案件受理费79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某某已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已全部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民三终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成

审判员 马 波

审判员 王进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雷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