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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5084号

黄国贤诉孙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50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国贤,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锦华,上海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玉兰,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陆建萍(系孙玉兰之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

上诉人黄国贤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10月3日,黄国贤(买受人、乙方)与陆建萍代理的孙玉兰(卖售方、甲方)在上海XX事务所(丙方)居间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甲方将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售给乙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58万元。(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4003号案件判决,孙玉兰向黄国贤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且已经履行完毕。后居间服务方上海XX事务所诉黄国贤、孙玉兰要求黄国贤、孙玉兰支付佣金,原审法院(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1236号案件判决黄国贤向上海XX事务所支付佣金25,000元,后上诉至本院,维持原判。黄国贤诉称,2014年10月3日,经上海XX事务所居间介绍,黄国贤、孙玉兰订立《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和附件,孙玉兰将其名下的系争房屋出售给黄国贤。协议签订后,因孙玉兰不同意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合同,黄国贤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孙玉兰支付违约金,原审法院判决孙玉兰向黄国贤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后诉至本院,维持原判。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上海XX事务所未向黄国贤主张佣金,后向黄国贤主张佣金并诉至原审法院,经法院判决,黄国贤应向上海XX事务所方支付佣金25,000元。孙玉兰的违约行为导致黄国贤支付该笔费用,孙玉兰向黄国贤支付的违约金并不包括该笔佣金,故黄国贤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孙玉兰赔偿黄国贤居间服务佣金25,000元。孙玉兰辩称,不同意黄国贤的诉讼请求。根据(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4003号民事判决书,孙玉兰已经向黄国贤支付了违约金,因孙玉兰的违约行为,孙玉兰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故黄国贤要求孙玉兰再次赔偿佣金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切实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基于孙玉兰的违约行为,法院已经判决孙玉兰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且已经履行完毕,黄国贤主张的赔偿金额未超过违约金。现黄国贤基于孙玉兰同一违约行为,要求其承担赔偿佣金损失,缺乏法律依据,难以支持。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判决:驳回黄国贤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黄国贤承担。判决后,黄国贤不服,上诉于本院称,生效判决判令的10万元违约金并未包括上诉人今后发生的损失,该案审理时中介公司并未向上诉人提出佣金主张,故当时中介费损失尚未发生,上诉人在该案中也无法提供该损失的证据。并且,由于房价上涨,上诉人再要购买与系争房屋相同的房屋要多付100万元,这也是上诉人的损失。上诉人只有在实际购买到系争房屋才愿意单方支付佣金,现在系争房屋未能购买成功,前案判决佣金由上诉人单方支付是不对的,故上诉人的佣金损失理应由被上诉人负担。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请。

被上诉人孙玉兰辩称,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上诉人与上海XX事务所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均已经生效判决处理完毕,被上诉人已遵照生效判决就其违约行为向上诉人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双方之间就系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就此了结。现上诉人基于被上诉人同一违约行为再次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违约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关于佣金不应由其单方承担的主张,并非本案处理范围,且也已在前案生效判决中进行了处理。综上,上诉人黄国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由上诉人黄国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毛 焱

审判员 郑卫青

审判员 杨斯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