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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0018号

周慎与杭州世纳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周慎,杭州世纳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3民初00018号

原告:周慎。

被告:杭州世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道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周慎为与被告杭州世纳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慎、被告杭州世纳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庄道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慎诉称,原告于2014年9月到被告处工作,至2015年2月28日止。被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原告出具协议书,写明共欠原告三个月工资、未报销差旅费、未发差旅补贴、协同投标(劳务费)共计人民币81455.75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三个月工资60000元、未报销差旅费及未发差旅补贴16455.75元、协同投标(劳务费)5000元,共计81455.75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杭州世纳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确实认上述劳动报酬没有发放,因公司经营困难,发放有难度。为支持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原告周慎向本院提交协议书1份,欲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81455.75元的事实。被告杭州世纳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出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相关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9月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副总经理,税后月薪2万元。2015年2月,原、被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5年11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双方确认:原告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未发工资60000元,未报销的差旅费及未发差旅补贴合计16455.75元,广东揭阳惠来中医院协同投标费5000元,共计81455.75元;上述费用于2015年12月15日前还清。因被告未支付上述费用,原告诉至本院,遂成讼。

本院认为,原告周慎要求被告杭州世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共计81455.75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杭州世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慎劳动报酬81455.75元。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财产保全费835元,共计845元,由被告杭州世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审 判 长  陈毓华

人民陪审员  王土根

人民陪审员  阮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朱溯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