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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终459号

罗某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终45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9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湘0181刑初18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6月下旬开始,被告人罗某在浏阳市沙市镇长兴社区高林组的自家住在内,利用“地下六合彩”开设赌场,并将收受的投注额报给上线“魏湘江”(具体身份不详),并按约定的比例提成返利。期间,被告人罗某分别接受沙市镇的村民邓某甲(以作行政处)投注50000余元,邓某乙投注31500余元,刘某投注10000余元,以上共计收受他人投注91500余元。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该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逃说明等书证;证人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及辩解。该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接受他人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后,原审被告人罗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二审查明认定的事实和认定事实的依据均与原审法院一致。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之间得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某利用“地下六合彩”接受他人投注的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罗某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查,原审判决综合考虑其犯罪和量刑情节,处刑适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 锋

审 判 员  余 丹

代理

审判员  张新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