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6268号申请执行人孙1。被执行人李。被执行人孙2。孙1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102民特29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一案,孙1要求李、孙2协助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李名下车辆(发动机号:)过户至孙1名下。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 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隗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