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20-1号申请执行人林朱仙,女,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黄元德,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陈根银,女,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黄允辉(又名黄元辉),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林朱仙和被执行人黄元德、陈根银、黄允辉民间借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已被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购有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松岐路1号罗源湾滨海新城罗祥苑35号楼1905单元商品房已被查封,因房产超标的无法进行实质性处理。经多次到被执行人住处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并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123执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郑立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