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1108号原告孙彦静,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住宁河区。委托代理人刘国华,天津芦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友,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委托代理人董凯,天津市宁河区法律援助中心。被告张洪玲,女,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志会,女,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李初凤,女,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韩坤,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天津市宁河区。
原告孙彦静诉被告王福友、张洪玲、王志会、李初凤、韩坤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彦静撤回对被告王福友、张洪玲、王志会、李初凤、韩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庆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