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470号罪犯刘蝉辉,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平江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湘平法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刘蝉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27年7月17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岳中刑一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8月14日交付执行。2013年9月6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蝉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虽于2014年9月因他犯私藏M**负连带责任被扣分,但经监狱人民警察教育后,能够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车间从事制鞋手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09分。被评为2015年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刘蝉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蝉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6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令球
审判员 莫仁华
审判员 徐高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