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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民初781号

谢木生、谢伏生等与平都镇陈坪村第一村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木生,谢伏生,谢春生,谢建林,谢梅生,谢文峰,谢冬生,李双元,谢六生,谢森林,谢文林,谢美峰,谢新生,谢晚生,谢宝生,谢秋生,谢新强,谢发生,谢斌生,谢爱峰,平都镇陈坪村第一村民小组,尹春英,易桂生,易树生,易海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781号

原告:谢木生,男,195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福县。

原告:谢伏生,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福县。

原告:谢春生,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福县。

原告:谢建林,男,195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福县。

原告:谢梅生,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福县。

原告:谢文峰,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福县。

原告:谢冬生,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福县。

原告:李双元,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福县。

原告:谢六生,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福县。

原告:谢森林,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福县。

原告:谢文林(曾用名谢六生),男,195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福县。

原告:谢美峰,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福县。

原告:谢新生,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福县。

原告:谢冬生,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福县。

原告:谢晚生,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福县。

原告:谢宝生,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福县。

原告:谢秋生,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福县。

原告:谢新强,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福县。

原告:谢发生,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福县。

原告:谢斌生,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福县。

原告:谢爱峰,男,195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福县。

诉讼代表人:谢木生,男,195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福县。

诉讼代表人:谢伏生,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雄,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都镇陈坪村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陈坪村。

主要

负责人:谢梅生,该组组长。

第三人:尹春英(系死者易伍生之妻子),女,成年,农民,江西安福县人,住安福县。

第三人:易桂生(系死者易伍生之长子),男,成年,农民,住安福县。

第三人:易树生(系死者易伍生之次子),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农民,住安福县。

第三人:易海生(系死者易伍生之三子),男,1979年2月6日出生,农民,住安福县。

原告谢木生、谢伏生等21人与被告平都镇陈坪村第一村民小组、第三人尹春英、易桂生、易树生、易海生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向本院同时提起了与本案性质一致的两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赣0829民初778号、(2016)赣0829民初780号。因本案所涉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已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影响,而上述两起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助于本案的事实认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上述两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两起案件尚未审结。故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欧阳爱珠

人民陪审员 彭 小 清

人民陪审员 彭 铜 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廖 玲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