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533号罪犯张永平,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巩义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10)芙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永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0年3月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本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9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9年5月份伙同他人诈骗受害人刘某现金13.99万元分文未退。上述事实,有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0)芙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永平犯罪所得未挥霍,不予退还,可视为没有认罪悔罪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永平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令球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