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95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邹永贵。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文栋庭。再审申请人邹永贵因与被申请人文栋庭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7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邹永贵申请再审称:邹永贵与文栋庭都是重庆人道美食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城南家园菜市场的经营户。文栋庭夫妇多次违规经营,经向市场管理部门反映未得到解决。2014年10月29日,文栋庭夫妇再次违规经营,邹永贵的妻子便找到文栋庭夫妻二人理论,被二人推打。邹永贵上前保护妻子,也被二人殴打倒地,身体多处被打伤,手也被扭骨折。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但原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其所受伤系文栋庭所致,驳回其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邹永贵与文栋贵当天确因发生纠纷导致双方打斗,但从一审法院依法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录像及公安机关对当天在场人员的询问笔录证明,在纠纷发生完之后,邹永贵与文栋庭再无身体接触,而邹永贵还用右手拨打电话、作出殴打在场人员刘斌的动作、提刀意图刺刘斌、掀翻文栋庭摊位上的铁架、货物等行为,且其右手均无异常反应。虽然,邹永贵及其妻梁垂秀的陈述一致,但二人陈述不能得到监控视频录像的印证。而文栋庭及其妻陈英的陈述及在场证人刘斌的证言与监控视频能基本吻合。原判结合监控视频录像及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邹永贵右手骨折系其与文栋庭在打斗中受伤并无不当。据此,邹永贵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邹永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邹永贵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邹晓瑜
代理
审判员 何 毅
代理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