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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3执7号

申请执行人程国廷与肖云富督促程序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国廷,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3执7号申请执行人程国廷,男。被执行人肖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宁陕民督字第00016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肖某某限期按照上述生效支付令给付申请执行人程国廷工程欠款150000元,负担本案支付令申请费1100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程国廷同意延期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923执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宁

审判员 徐智伟

审判员 郭 淼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