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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205号

姚明康与杨本英赠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明康,杨本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姚明康,男,201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理人:姚大兵,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杨本英,女,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姚明康与杨本英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瞿玲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曼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