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9刑初15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农民。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王某甲(绰号“老蔫儿”),农民。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学玲,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16)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李学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7日至25日间,被告人王某甲多次非法进入本村后街坊刘某甲家,将刘某甲家门窗玻璃、门等物品损毁。在刘某甲家大门关闭的情况下,多次敲击刘某甲家大门,严重影响了刘某甲家人的正常生活。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1290元。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书证等相关证据,据以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诉称,因被告人王某甲非法侵入住宅将原告人门窗玻璃、门等物品损坏,要求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财产损失3300元,精神损失费467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供证据。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不赔偿刘某甲的经济损失。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了本案事发源于邻里纠纷,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并患有多种疾病,应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的意见。辩护人当庭出示了王某甲的住院病案。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7日(农历腊月二十九)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因其后邻刘某甲之子刘某乙酒后推倒其家墙一事找到刘某甲家,要求刘某乙为其垒墙,刘某甲未同意,二人遂发生口角。自2月7日至2月9日、2月14日至2月25日,王某甲多次强行进入刘某甲家扰闹,用铁锹等物两次将刘某甲家门窗玻璃、门等物品(价值1290元)损毁,并用改锥将刘某甲家用来封堵被砸碎玻璃的窗户的塑料布捅破。在刘某甲家将大门关闭的情况下,王某甲多次敲砸刘某甲家大门。王某甲的上述行为,致使刘某甲家人长时间内不能正常居住。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5年春天,我家后街坊刘某甲的儿子刘某乙把我家的院墙推倒了。2016年2月7日下午,我去找刘某甲,让他儿子把我家的墙垒上,为这事我和刘某甲吵了起来,我就坐在刘某甲家门口待着,然后我们村的刘某更和派出所的把我劝回家了。当日下午三点多,我又去了刘某甲家,我俩又对骂起来,把我骂急了,我就拿起他们的铁锹把他们家的窗户玻璃砸碎了,好像砸了三四块,都是大玻璃。然后刘某甲就打了110报警,警察就来了。2016年2月14日12点多,我又去了刘某甲家,我和刘某甲又对骂,前几天我砸的他家窗户玻璃,他家用塑料布糊着。我从他家窗台上捡了一个改锥,把他家的塑料布捅破了,然后撕了一个大口子,把他家屋里窗台上放的东西弄到地上了。我搬了一个凳子要往里面钻,我又用改锥朝刘某乙扔了过去,结果扔到刘某乙媳妇身上,刘某乙蹦起来踹了我左胸口一脚,把我踹倒在屋外的地上,我腿摔青了,当时我就起不来了。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和村干部都来劝我,我当时动不了,我也没走。等天黑了,我感觉能动了,我就打了110,派出所的就把我搀回家了。连着几天,我天天去刘某甲家,他家锁着门,我就天天用砖砸他家大门。2016年2月25日7点半左右,因为我拉尿了,裤子没人给我洗,我过去找刘某乙,让他给我洗衣服。我进了刘某甲家,我俩又骂起来,我骂不过他,我想进屋打刘某甲,但他把门锁上了,我就从他家院子里找了一个破锅砸了他家的玻璃,还用一个小香炉扔他家的玻璃,我把他家下面窗户玻璃全砸烂了。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就去了,把我带到派出所了。2、被害人刘某甲陈述,我儿子刘某乙把王某甲家的砖墙给推倒了,刘某乙被行政拘留了五天,王某甲一直说她被吓着了,后来还在法院起诉了我们,法院判决让我们出7000多元钱,我们不服判决就上诉了,二审还没有结果。2016年2月7日(腊月二十九)12点左右,王某甲进了我家院子,进门后开始骂街,让我们把进屋的门打开,用头撞屋门,追着我跑,我们报了警,警察把王某甲劝走了。警察刚走,王某甲又回来了,她就一直骂街,从院子里拿起来一把铁锹开始砸我们家的玻璃,还用玻璃渣子扔我们,透过玻璃还把窗台上的东西都砸了,我就报警了,还给村委会打了电话。警察到了后,把王某甲带到了派出所,一直闹到下午5点多,我就把大门插上了。这次王某甲砸了4扇窗户的玻璃,一扇门上的玻璃,都是双层的,另外东侧门也被王某甲弄坏了。晚上七点左右,王某甲又来我们家,她进不了我们家大门,就一直砸我们家大门,我就又报警了。警察到了以后一直劝王某甲,一直劝到11点30分,王某甲才回家。2016年2月8日7点左右,王某甲又来我家砸大门,我就报警了,警察过来一直劝王某甲,一直劝到9点30分左右,王某甲才回。2016年2月9日7点30分左右,我和刘某乙去看我生病的父亲,我媳妇和我儿媳妇带着我的孙子在家,王某甲又去了,一直用砖头砸门,我媳妇就报警了,警察没到的时候,我小孙子被吓到了,我就回家想把我的小孙子抱出来,但是王某甲一直砸门,我也没办法把我的小孙子抱出来。警察和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到了以后,我让他们在外边看着,才把我的小孙子接出来,一直折腾到9点多。当天早晨我老父亲去世了,后王某甲一直没去。2016年2月14日8点左右,王某甲又到我们家来了,她进到我们家,在院子里找了一个改锥,因为之前她把我们家玻璃砸了,我也一直没找到人修,用塑料布把窗户封上了,王某甲用改锥把封窗户的塑料布扎烂了,她就跳窗户想进屋,我把她挡住了。王某甲拿起外边的凳子砸我,没扔到我,还用改锥扔在刘某乙胳膊上,又碰到我右手背上,把我的右手背扎破了,还用香炉砸我儿媳妇来着,我儿媳妇当时抱着我小孙子,她怕砸到小孩,一转身,砸在她臀部了。后王某甲就一直把院子里的东西往屋里扔,我就又报警了。王某甲看见我报警了,她就躺在地上,说我打她了,然后派出所的民警和乡政府的工作人员,还有村委会工作人员都到了我们家,一直给王某甲做工作,当时王某甲谁也不搭理,还在我们家晾台上尿了。过了一会儿,我们村支书的母亲到了我们家,劝了劝王某甲,王某甲才回家。这次她闹了一天,一直到晚上7点多才走。2016年2月15日8点多,王某甲又开始砸我家大门,我继续报警,警察到了以后,王某甲就走了,然后我一直没敢打开过我家大门。从2月15日到2月18日,王某甲一直砸我家大门,把大门锁孔用东西堵上,把门把手弄坏了。期间我多次报警,警察去了以后,王某甲就回家,警察一离开,王某甲又回来砸我家大门,我们一家人也没办法休息。我妻子王某乙吓得一听大门的声音血压就高,一直吐,我儿媳妇李某吓得一直做恶梦,还发高烧,我一周岁的小孙子每天也一直哭,我们没办法在家住了。2月18日,王某甲还堵着我家砸大门,我们报警向警察求助,把我们一家接出来去亲戚家住。就是我自己每天晚上11点多回家,第二天早晨7点多再从家出来。2015年2月25日7点多,王某甲进我家后直奔屋门去了,我家门上的玻璃上次被王某甲砸了以后用塑料布糊着,王某甲先把塑料布捅破了,并从我家院里找了一把破炒锅砸我家玻璃,一个挨着一个把下面的玻璃全砸了。然后她还从院子里捡了点东西往屋里扔,把屋里的玻璃也砸坏了几块。我一直没敢出屋,怕她赖着我,我就在屋里给她录像,后来打了110。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到了我才敢出屋,后来把王某甲带走了。王某甲这次砸了14个窗户和1块门上的玻璃,都是双层的。屋里隔断的玻璃也被王某甲扔碎了几块。屋外下面的玻璃全砸了,破碎的玻璃把我家门框都弄破损了,还有一个铝合金门报废了。我们家五间房的玻璃被砸坏了,有二三十块,玻璃是双层的,玻璃是2005年换的。我家的不锈钢护栏有5根被砸坏了,护栏也是2005年安装的,花了2800元。我家东边铝合金门被砸坏了门锁,门上边被砸了一个小坑。铝合金门窗是2005年安装的,门花了650元。再有就是我们餐厅和卧室之间的实木门被砸了两个孔,门是2013年9月份花650元装的实木门,牌子记不清了。我估计损失在3000元左右,前几天把我们家门窗玻璃修好就花了3300元。3、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6年2月7日将近中午的时候,王某甲又到了我家,还是叫刘某乙给她家垒墙,我爸爸刘某甲说刘某乙已经被拘留了,并且就这事她家已经起诉到法院了,虽然法院判决,但我家不服判决已经上诉了,等到二审下来,我家会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当时王某甲就是不听,在院子里折腾,和刘某甲对着骂,并且用脑袋撞我家的玻璃。我告诉她我们正在录像,她才停下来。因为她腿脚不好,就追着刘某甲跑想讹人,我家就打了110报警。时间不长,警察就到了现场劝王某甲用法律手段解决,但王某甲不听。直到下午2点多,在派出所和村委会的劝说下,王某甲才离开,我以为就没事了。到了下午4点多,王某甲又进了我家院子,进院子后她要往屋里闯,当时我们见她进来了,就把门锁上了。王某甲进不来,她就从院子西侧的棚里拿了一把铁锹,开始砸我家的玻璃,她腿脚不好有病,我们不敢上前拦,就由着她砸。刘某丙拿出手机在一边给她录像,并打电话报警。王某甲一边砸一边骂街。后来我们村刘海军去了现场,拦她也拦不住,王某甲还要砸东侧屋子的玻璃,但没砸碎。我家就又报了警,警察到了现场,把她带走了。这次王某甲一共砸烂4扇窗户的玻璃,1扇门的玻璃,都是双层的,另外东侧的门和门框也被王某甲弄坏了。还把窗户下柜子上的果盘扔在地上了。到了晚上8点多,我村的民调委员刘某更到了我家,我家的大门被关上了。正和我爸刘某甲说这件事的时候,王某甲又到了我家门前,开始砸我家大门,我家人都不敢出去,刘某更说她也不听。王某甲就开始砸我家大门,并且一直骂街,一直闹到晚上12点多,在派出所的劝说和警告下,王某甲才离开。2016年2月8日6点多,王某甲又到了我们家,砸我家大门,不停得骂街,一直到10点多,在派出所和村干部的劝说下,王某甲才离开了家。到了下午,王某甲又在我家门前砸门、骂街,折腾了将近2个小时才离开。2月9日早上,当时我爷爷快不行了,我爸刘某甲和刘某乙等人都在我大伯家,王某甲再次到我家闹事,刘某甲知道后和王某甲吵了起来,互相骂了几句,就被人劝开了,随后王某甲也离开我家。一直到2月13日,王某甲都没去。2月14日11点多,王某甲又到了我家,当时我家的院门没锁,她看到我家的窗户用塑料布蒙着,王某甲拿改锥把塑料布全捅烂了,一边捅一边骂街。我丈夫刘某乙当时也被她惹急了,骂了她几句。王某甲就拿着改锥扔在了刘某乙胳膊上。随后,王某甲拿被她弄坏的门锁扔向我家椅子上坐着的孩子,被我及时挡住了,打中了我的腰部。我也被她惹急了,也和她骂了几句。我抱起孩子准备去里面的屋子,王某甲拿起地上的香炉扔我,正好砸在我臀部。王某甲随手扒着窗户要往里跳,刘某甲就上前扒拉她的手,折腾了几下,王某甲顺势倒在了地上,说刘某乙踹她了。但当时刘某乙正推着我往屋里走呢,不可能踹她。从2016年2月7日到2月25日,王某甲总是到我家折腾,晚上还使劲砸门,我和我家人被她折腾的心力交瘁了,街坊邻居也受影响。并且正处在过年期间,我家玻璃被她砸碎了,由于过年找不到人,只能用塑料布凑合着蒙着,屋子里很冷,更气人的是王某甲还把塑料布用改锥捅烂了。4、证人王某乙(刘某甲之妻)、刘某乙、刘某丙(刘某甲之子)证言亦与被害人刘某甲、证人李某证实的上述相关事实基本一致。5、证人刘某更证言证实,2016年2月7日晚上8点多,我到刘某甲家后,发现他家有三四块玻璃碎了,屋里的门也有损坏。我问了问刘某甲才知道是王某甲用铁锹砸的,后来派出所的把王某甲带到派出所记笔录了。过了一会儿就听见王某甲用砖砸刘某甲家大门,还骂街。这期间很多街坊劝王某甲,一直折腾到2月8日凌晨1点来钟,派出所的和我才把王某甲劝回家。2月9日早晨,我路过刘某甲家门口,看见王某甲在他家门口折腾,过了一会儿被派出所劝走了。2月14日下午2点多,我到刘某甲家,看见王某甲在刘某甲家晾台上躺着,派出所的和乡政府的都在现场劝,我们劝了半天王某甲也不听,我们就回村委会了。后来听说王某甲晚上七八点钟才被派出所劝回去了。刘某甲家被砸了七八块玻璃,可能还有门损坏了。6、证人曹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7日,王某甲到刘某甲家,非得说让刘某乙把墙垒上,还说要钱,刘某甲说法院的判决还没下来呢,王某甲不听,赖在刘某甲家不走,把玻璃砸了。到了2月8日9点多,王某甲又去了刘某甲家,砸大门、骂街,说让刘某甲大儿子刘某乙给她垒墙,还赖在刘某甲家不走。我和派出所的刘所一起去给王某甲做工作,劝了半天才把王某甲劝走。因为王某甲总是到刘某甲家闹事,吓得刘某甲媳妇和儿媳妇抱着小孩想出来也不敢出来,后来我跟刘所看着才出的门。2月9日早上,王某甲又去砸刘某甲家大门,我和刘所又去做工作。2月14日,王某甲又到刘某甲家闹事,我们大队的人都过去了,还有乡政府的都过去给王某甲说,王某甲还是不听,躺在院子里不走,扶她起来喊疼,她去刘某甲家几次了,我们都拿她没办法。7、证人刘某丁证言证实,2016年2月7日,王某甲找到刘某甲家,把刘某甲家的玻璃砸坏了四块,在刘某甲家待了一个白天,晚上11点多才被派出所和我们村的劝回家。2月8日王某甲又去了刘某甲家,又被我们劝回家。2月9日,王某甲又去了。因刘某甲的父亲去世了,一直到2月14日,王某甲又去了,乡司法所和村干部就是劝不了。王某甲每天都敲刘某甲家大门,和刘某甲骂街。后来王某甲在正月十几又到了刘某甲家,把刘某甲家玻璃全砸了,派出所把她带走了。8、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我家距离王某甲和刘某甲家都很近。2016年的正月初一早晨,我们去拜年,我就听见有人砸刘某甲家大门。后来几乎天天早晨听见砸门,声音特别大,我感觉太麻烦。后来听别人说是王某甲砸的,因为王某甲让刘某乙垒墙,刘某甲不同意,王某甲才砸的刘某甲家大门。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光盘制作说明及自刘某甲手机中提取的视频亦与上述被害人及证人证实的相关事实相印证。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保定市徐水区东史端乡刘庄村刘某甲家,刘某甲家院门位于东墙南侧,为向西开双扇铁子母门,子门位于北扇门,子门门锁距地面104cm处可见25cm×11cm变形。进院门,靠西墙处为一彩钢棚,彩钢棚北侧为正房五间,正房南侧为宽2100cm走廊,走廊南侧为一排不锈钢扶手。房门位于东数第二间屋及东数第四间屋,东数第二间屋房门南侧有台阶,台阶西侧有不锈钢扶手,西侧扶手南数第二根立柱距地面64cm可见8cm×5cm凹陷变形,南数7、8、9根扶手变形。走廊扶手东数第2、3根变形。东数第二间房门位于南墙东侧,为向东北开单扇铝合金门窗,门锁拉手缺失。门上两块74cm×113cm×0.4cm玻璃破碎。门东东数第一间屋南墙窗户五块60.5cm×113.5cm×0.4cm玻璃破碎。门西四块81cm×114cm×0.4cm玻璃破碎。窗户用塑料布粘着。西侧塑料布可见80cm×65cm破口,进门门北为一玻璃隔断墙,共计四节玻璃,东数第一节上方玻璃破碎,面积120cm×109cm,右侧可见一96cm×85cm破口。东数第四节上方玻璃可见129cm×104.5cm破口,下方玻璃可见129cm×56cm破碎。房门北103cm为通向东数第一间屋的门口,为向东南开单扇木门,南门框西侧距地面127cm可见4cm×2cm破口。北门框西侧面距地面18cm可见3cm×2cm破口,东数第三间屋南墙窗户五块60.5cm×113.5cm×0.4cm玻璃破碎。东数第四间屋房门位于南墙西侧,为向西开单扇铝合金玻璃门,房门两块74cm×113.5cm×0.4cm玻璃破碎,门东侧五块60.5cm×113.5cm×0.4cm玻璃破碎。西数第五间屋窗户四块60.5cm×113.5cm×0.4cm玻璃破碎。进房门,东隔断墙北101cm为通向东数第三间屋的房门,为向东南开单扇木门,北门框东侧距地面115cm可见1.5cm×1cm破口。房门西隔断北103cm为通向西数第五间屋门口,为向西南开单扇木门,北门框东侧面距地面18cm可见2cm×2cm破口。对外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未见异常。勘验时间2016年2月25日9时20分至10时30分。11、价格鉴定委托书、刘某甲家被毁坏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印花玻璃价格为316元,4mm厚蓝玻璃价格为474元,不锈钢护栏、铝合金门及门锁、木门维修价格共计500元,以上共计1290元。12、徐水区公安局东史端派出所出警经过、接警记录、出警录像及说明证实,自2016年2月7日以来,该所辖区刘庄村居民王某甲多次窜至其后街坊刘某甲家中,对刘某甲及其家人进行辱骂,将刘某甲家中物品损坏,持砖头打砸大门,经该所出警民警、村委会干部多次调解警告无效。该所为王某甲出警达18次之多,王某甲的行为导致刘某甲及其家人有家不能回,且由于王某甲持砖打砸刘某甲家大门,也严重干扰了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13、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5)徐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证实,因2015年6月22日凌晨1时许,刘某乙酒后将街坊刘联会家的墙推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0月26日,本院受理王某甲诉刘某乙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某乙赔偿王某甲医疗费等相关损失。14、破案经过证实,王某甲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辩护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王某甲的住院病案,证实王某甲患有高血压、脑梗死等疾病。上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未经住宅主人同意,多次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并将他人财产损毁,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侵犯了他人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王某甲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关于其提出的王某甲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甲多次强行进入刘某甲家,不属初犯;关于其提出的该案引发系邻里纠纷,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甲家与刘某甲家系前后邻居,案发起因为王某甲欲让刘某甲之子刘某乙垒墙,双方发生口角引起,对本案的发生,双方均未能本着邻里和睦的态度去解决,均有一定过错;关于其提出的对王某甲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甲当庭表示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没有悔罪表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适用缓刑的条件。关于王某甲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于法有据的部分予以支持,没有证据证明的部分及精神损失费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甲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129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宋会义
人民陪审员 陈 斌
人民陪审员 高春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兆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