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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执保217号

苗夕升与马增义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苗夕升,马增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保217号申请人苗夕升,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申请人马增义,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申请人苗夕升与被申请人马增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工资收入2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马增义的工资收入或银行帐户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郝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