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保217号申请人苗夕升,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申请人马增义,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申请人苗夕升与被申请人马增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工资收入2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马增义的工资收入或银行帐户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郝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