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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8民初95号

丰拉阿木与余明军、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丰拉阿木,余明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丰拉阿木与余明军、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四川普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8民初95号

原告:丰拉阿木,女,1947年5月1日出生。

被告:余明军,男,彝族,1964年6月3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华程,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山。本院在审理原告丰拉阿木诉被告余明军、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丰拉阿木于2016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拉阿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准许原告丰拉阿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阿支乃古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昌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