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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2660号

肖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2660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肖某,马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民初2660号

原告:肖某,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马某甲,住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肖某诉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吴雪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被告马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诉称:本人与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马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小女儿马某丙。从结婚至今十四年,被告因工作不顺,屡次失业,导致经济收入极其不稳定,因此脾气暴躁,回家经常与我吵架,还迁怒于我妈妈,有时甚至还动手打我。对孩子几乎也是不闻不管,对孩子的成某成极坏的影响,因此本人要求离婚,两个孩子归我抚养。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两婚生女儿马某乙、马某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至两女儿18岁为止。3.平均分割夫妻共同房产。

被告马某甲答辩称:

一、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原告称我在婚姻期间工作不顺,屡次失业,导致经济收入极不稳定,上述陈述与事实不符。我虽然有工作更换的情况,但因为我在职业生涯中通常担任高层管理,薪水收入较高,因此婚前就协议好各自管理自己赚的钱,经济上实行AA制,家庭所有必需的开支几乎都是我承担的,哪怕在工作变更期间,我仍然用平时的积蓄支付家用。2.原告称我脾气暴躁,经常和她争吵、还迁怒于她妈妈,也动手打她。上述陈述完全不符合事实。自从原告从2007年底开始炒股以来,她的脾气就变得难以捉摸,她的性格特征是自我完美型,兼带速战速成型,股市下跌时她就骂我,也骂大女儿,甚至骂她的妈妈。我其实没有真正意义上打过她,有的情况是实在被她骂得忍无可忍时,就回骂一两句,她就会冲过来用她能想到的所有办法打我,我通常就是遮挡、闪躲。3.原告称我对孩子不管不问,完全不符合事实。大女儿在番禺上私立中学,完全是我一人负责全部费用,小女儿现在8个月,小女儿和我很亲近。思来想去,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主要有两点:1.2015年我和网店的收入约为12万元,原告通过领取我和她两人半年的工资大约12万元,原告有了20万元以上的存款,就开始提出离婚以显示自己的能干。2.原告性格缺陷,一旦冲动起来九头牛都拉不住,她当时骂我,我回了一句“喜欢骂人的女人将来要住烂房子”,所以她就想以实际行动来检验一下我的话是否正确,完全没有考虑到家庭、孩子以及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二、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所以对子女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不作任何答辩。

三、综上所述,我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我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回的机会。原告所称的离婚借口,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肖某与被告马某甲于1999年认识,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马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马某丙。婚后初期两人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经常争吵,未能很好地沟通交流,使得夫妻之间产生隔阂。被告认为其可以容忍原告的性格,没有后悔娶了原告。其会对原告更加关心、多点陪伴,希望挽回原本幸福的婚姻。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与被告马某甲经过自由恋爱再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已结婚14年,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特别是双方在××××年××月××日仍生育了小女儿马某丙,夫妻感情相对稳固。原、被告近年来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沟通交流不够,致夫妻间产生隔阂和矛盾,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应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共同维系在长期婚姻生活中建立的夫妻感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可以容忍原告的性格,会对原告更加关心、多点陪伴,希望挽回原本幸福的婚姻。综上可见,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本院从有利于婚姻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让双方有充分的时间慎重审视自己的婚姻,不准予原告肖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肖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吴雪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莫佩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