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2财保50号

于彩红、曲修宏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彩红,曲修宏,于美,青岛华泰精密陶瓷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华泰精密陶瓷研究所,青岛宏基伟业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集英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财保50号申请人于彩红。担保人杜爱红。被申请人曲修宏。被申请人于美。被申请人青岛华泰精密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段泊岚镇致信路16号。法定代表人曲修宏,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青岛华泰精密陶瓷研究所,住所地即墨市鳌山卫镇七沟二村*号。法定代表人曲修宏,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青岛宏基伟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即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于美,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青岛集英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段泊岚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宋济伦,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于彩红与被申请人曲修宏、于美、青岛华泰精密陶瓷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华泰精密陶瓷研究所、青岛宏基伟业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集英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曲修宏、于美、青岛华泰精密陶瓷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华泰精密陶瓷研究所、青岛宏基伟业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集英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13万元财产,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即墨市城东二路以西、开发区中学北,地号为J3-1-518土地一宗【土地使用证号:即国用(2004)第615号】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防止因申请人的申请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亦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曲修宏、于美、青岛华泰精密陶瓷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华泰精密陶瓷研究所、青岛宏基伟业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集英纺织有限公司价值913万元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杜爱红所有的位于即墨市城东二路以西、开发区中学北,地号为J3-1-518土地一宗【即国用(2004)第615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