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8执46号申请执行人马志东,男,1967年11月5日生,回族,。被执行人杨学朋,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王蕊,女,1980年11月30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杨金萍,女,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马志东与被执行人杨学朋、王蕊、杨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大厂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学朋、王蕊、杨金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志东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厂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宝云
审判员 胡 军
审判员 冯爱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泉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