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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8执46号

马志东、杨学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志东,杨学朋,王蕊,杨金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8执46号申请执行人马志东,男,1967年11月5日生,回族,。被执行人杨学朋,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王蕊,女,1980年11月30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杨金萍,女,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马志东与被执行人杨学朋、王蕊、杨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大厂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学朋、王蕊、杨金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志东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厂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宝云

审判员  胡 军

审判员  冯爱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泉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