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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9执54-1号

华和润与刘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华和润,刘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9执54-1号申请执行人华和润,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磊,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华和润与被执行人刘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门民初字第2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和润于2016年1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磊给付人民币7.0775万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9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自2016年1月18日起多次拨打被执行人刘磊电话,被执行人均未接听。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磊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3.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磊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予以查封,但未能查找到该车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于2016年2月6日通过协助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民政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刘磊的婚姻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刘磊已于2012年办理了离婚登记。5.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到被执行人刘磊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向阳楼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6.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6年2月4日将被执行人刘磊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通过谈话方式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并与被执行人就案款7.0775万元的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综上所述,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华和润与被执行人刘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芳芳

审 判 员  谭 勇

代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小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