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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执3号之二

威山(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寇祯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威山(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寇祯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执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威山(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22号3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罗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寇祯德,男,汉族,1963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威山(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寇祯德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7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威山(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7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海执行员 唐福前执行员 聂文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喜运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一)…….(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