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03刑初22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勇,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无业,2015年10月2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沧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移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2015年11月1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沧运检公诉刑诉(2016)第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勇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某、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刘勇使用伪造的《安置楼选择定位卡》和《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骗取多名被害人的信任,共骗取被害人现金2633000元。为此指控被告人刘勇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书,辨认笔录及其他相关书证。
被告人刘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予以供认,但辩称起诉书指控诈骗数额不对,其共计收到现金为225.3万元。
经审理查明,1、2012年9月4日,被告人刘勇与被害人赵某签订《房某》,刘勇将三份虚假的《安置楼选择定位卡》和二份《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交给赵某,骗取赵某120万元现金。同日被告人刘勇谎称自己是牌照为冀J×××××宝马车的车主,以该车为抵押,向赵某借款20万元,在得到借款后以做生意需要用车为由,将该车开走,之后一直推脱不还。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刘勇的供述,供认其做了两份假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三份假的安置楼选择定位卡,找到赵某向他借款100万元,到期后归还120万元,在向赵某借款当天,其还以车抵押借款20万元,其给赵某写了120万元和20万元的收条,一共140万元,实际赵某只给其90万元。写完借条其将车开走了,2012年10月又将车通过罗明伟抵押给了滕某,借款20万元,钱都赌博输了。(2)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刘勇说急用钱做生意,想把他在大季屯的三套拆迁补偿安置房屋出售给其,并将两份《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三份《安置楼选择定位卡》给其,其从河北银行取出90万现金,从朋友手中借了30万,借给刘勇120万现金。刘勇还用他的宝马轿车作抵押,以做生意急用钱为由向其借款20万元。(3)证人祁某的证言,其和赵某、刘勇是朋友关系,赵某因为找不到刘勇向其打听刘勇的下落,其才知道赵某从刘勇手中以1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房屋,并借给刘勇20万元,赵某一共损失140万元。(4)证人于某的证言,2012年9月赵某说有事向其借款30万元。(5)证人滕某的证言,2012年10月罗明伟和刘勇一起将一辆牌照为冀J×××××的宝马轿车作抵押向其借款20万元。(6)刘勇提供给赵某的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两份及安置楼选择定位卡三张、刘勇与赵某签订的房某三份、刘勇签订的收购房款1200000元的收条一张、刘勇借赵某200000元用宝马车抵押的借条一张及刘勇收到现金200000元的收条一张。2、2012年10月18日,被告人刘勇与被害人孟某签订《房某》,刘勇伪造了位于沧州市凤凰城A区的《安置楼选择定位卡》和《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以20万元出售给孟某。2013年3月,刘勇停止偿还利息并下落不明。在签订完合同后刘勇给了孟某3个月利息共计12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刘勇的供述,2012年10月其因赌博没钱向方名借款50万元,方名说必须有财产担保,其在复印店做了假的拆迁补偿协议和定位卡,这50XX有孟某的20万元。2012年11月其通过农行的信用卡给方名一次性转账10万元,方名怎么支付给孟某的其就不清楚了。(2)被害人孟某的陈述,2012年10月18日上午,其朋友方名说他一个朋友刘勇急需用钱向其借款20万元,刘勇给其拿出一套位于凤凰城A区的《安置楼选择定位卡》和《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看被拆迁人和所有人都是刘勇,刘勇说和其签订房某,将来还钱后合同就作废,还不上钱就按合同约定把房屋卖给其,后来发现协议和定位卡都是假的,刘勇共给其三个月的利息12000元。(3)刘勇与孟某签订的二手房房某一份及安置楼选择定位卡一份、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刘勇收到孟某现金200000元的收条一张。3、2012年6月27日,被告人刘勇用伪造的沧州市凤凰城小区A区12号楼1单元504室的《安置楼选择定位卡》和《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骗取被害人张金霞的信任,和张金霞签订《房屋买卖协议》,骗取张金霞30万元现金。签订完合同后给了张金霞5000元利息。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刘勇的供述,2012年上半年其因为玩牌输钱向张某1借款30万元,其做了假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安置楼定位卡给张某1,并和张某1签订了房某,写了一份30万元的收条,张某1给其27.3万元,后来先后给了张某14个月的利息,一共是11.7万元。(2)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刘勇用假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安置楼定位卡骗取其信任,向其借款30万元,刘勇给其打了一张30万元的收条,给其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5000元。(3)证人张某3的证言,2012年6月刘勇通过赵伟向张某1借款30万元,张某1给了刘勇30万元的现金。(4)刘勇与张某1签订的房某一份、安置楼选择定位卡一张、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刘勇收到张某1房款30万元的收条一张。(5)张某1中国银行卡信息、赵某河北银行沧州银行开户信息。4、2012年8月6日,被告人刘勇用伪造的沧州市凤凰城小区的拆迁安置房的《安置楼选择定位卡》和《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骗取被害人张某2和黄某的信任,刘勇与张某2与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骗取二人80万元现金。事后刘勇归还了张某25万元现金。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刘勇的供述,其伪造了一份假的拆迁协议和二份安置楼选择定位卡向张某2借款80万元,黄某是中间人,张某2实际给其68万元,剩下的是利息,借钱后一个月其陆续给张某224万元利息,2012年秋天又给了张某210万元现金,并在其农行卡里给张某2转了两笔钱,每笔5万元,给张某2的建行卡转账2万元,之后给张某25000元现金,共46.5万元。(2)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刘勇利用两套假的房屋协议骗取其80万元现金,其中有黄某20万元。2012年11月刘勇向许某铁转账5万元是刘勇还其的钱。(3)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刘勇使用假的房产手续骗取其和张某280万元。(4)刘勇与张某2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二份、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安置楼选择定位卡二份。(5)被害人张某2、黄某辨认被告人刘勇的辨认笔录及照片。(6)刘勇向许某铁转账5万元的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本案综合证据:(1)证人张某4的证言,其是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的会计,证实刘勇提供的补偿安置协议和定位卡与实际不符。(2)公安机关调取的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的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二份、安置楼选择定位卡三张、2012年4月11日《沧州日报》一份:中缝位置刊登有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合同专用章遗失声明、“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的公章印模9枚、刘勇收款单一份、《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刘勇委托书一份、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合同专用章丢失的说明。(3)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印章检验鉴定书一份、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印章检验鉴定书一份、沧州市公安局文检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刘勇身份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633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勇辩称诈骗数额不对,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勇能供认主要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勇系多次诈骗且诈骗财物无法归还,可酌情从重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自2027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二、追缴被告人刘勇违法所得二百六十三万三千元,返还被害人赵某一百四十万元,返还被害人孟某十八万八千元,返还被害人张某1二十九万五千元,返还被害人张某2、黄某七十五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颖梅
代理
审判员 付 饶
人民陪审员 尚晓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