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03刑初7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金婵,女,1956年4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青县,身份证号码:1309221956********,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河北省青县清州镇北街***组**室,个体经营者。因两次参加大型法轮功集会于2000年9月12日被沧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2000年10月8日因病暂缓执行劳动教养。2014年8月19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10月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马连顺,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仲浩,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沧运检公诉刑诉(2016)第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婵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期间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1、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金婵及其辩护人马连顺、杨仲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7日上午,被告人王金婵来到沧州市,参加了“法轮功”人员集会。参加集会的法轮功人员分别介绍了自己的练功心得,对法轮功宣传真相进行了交流。下午14时左右,公安干警进入到集会现场对集会人员进行带离过程中,参加集会的部分法轮功人员与民警进行对抗,经对集会现场及相关人员的住处、随身物品进行搜查、鉴定,发现大量法轮功宣传稿件及宣传品等物。为此指控被告人王金婵的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并当庭列举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王金婵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参加法轮功集会没有异议,但辩称法轮功不是邪教,不能认定其构成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辩护人马连顺、杨仲浩辩称,被告人王金婵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所有证据不能证实王金婵存在制作、传播的行为,王金婵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没有导致他人人身、财产、社会公共秩序的损失,宗教信仰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希望法院尊重公民的相关权利,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7日上午,被告人王金婵来到沧州市,参加“法轮功”人员聚会。下午16时左右,运河分局及沧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民警进入沧州市,现场发现正在参加聚会的包括被告人王金婵在内的41名“法轮功”人员。在该聚会上,由参加聚会的法轮功人员分别介绍自己的练功心得,对法轮功宣传真相进行交流。当民警进入现场后,参加聚会的“法轮功”人员继续进行“法轮功”打坐念经,并长时间大喊“法轮大法好”等口号,与执勤民警对抗,民警多次对“法轮功”人员劝说无效后,将参与聚会的“法轮功”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在“法轮功”人员随身携带的背包中发现大量“法轮功”宣传品,在依法对聚会现场进行搜查时发现在802室客厅及沙发下有大量“法轮功”宣传稿件及宣传品等物。2014年8月20日,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经对被告人王金婵住宅进行搜查,在其家中发现法轮功卡片及印有法轮功字样的香炉一个。2015年10月10日,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经对被告人王金婵住宅进行搜查,在其家中发现法轮功小册子78本,法轮功书籍一本、法轮功光盘40张、法轮功控告信57张及法轮功对联、台历、贺年卡等大量法轮功物品。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查获的法轮功宣传品的物证照片。2.视频资料:(1)被告人王金婵进入皇家壹里13号楼3单元电梯的监控;被告人王金婵进入皇家壹里小区B区北门的监控。(2)监控截图。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王金婵的住处查扣:法轮功小册子78本,法轮功书籍1本,法轮功日历2本,法轮功年历2个、法轮功光盘40张、法轮功对联6张、法轮功贺卡2张、法轮功挂坠2个、法轮功控告信57张、移动硬盘1个、播放器一台、法轮功卡片、法轮功香炉。4.相关书证:(1)劳动教养决定书及关于暂缓对王金婵实行劳动教养的请示报告:王金婵2000年9月12日因两次参加大型法轮功集会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病暂缓执行。(2)公安机关抓获经过:2014年8月17日下午16时许,民警在皇家壹里小区B区13号楼3单元常寿轩家对法轮功聚会现场人员进行抓捕,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将他们带至运河分局南陈屯派出所和运河分局巡警大队,徐凯当场逃跑,后在回到皇家壹里小区取车时被抓获。(3)公安机关抓捕经过,2015年10月8日15时许,青县公安局清州镇派出所民警在办理户籍业务时发现前来办理户口簿业务的王金婵系涉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网上在逃人员。派出所民警将王金婵传唤至青县公安局青州镇派出所办案区后,经讯问王金婵拒绝回答任何问题。(4)被告人王金婵户籍证明。5.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与献县的彭某、还有冉某1、程某、耿某于今年8月17日参加了在沧州市皇家壹里小区常寿轩家举行的法轮功聚会,是李丽通知其参加的,聚会是李丽组织的。李丽和一个小伙子开了一辆白色的车带着我们到了皇家壹里小区,一个老头接着给领进了聚会现场。聚会时,练了一会法轮功,发了一阵子正念,然后大家各自说练功的感受,怎么去讲真相,练功后身边人的变化,李丽进行了评论。(2)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于8月17日上午9点多到达皇家壹里小区,一个女子在路口接其上了8楼,参加人都是练法轮功的,有30多人,没有人指挥和主持,就是聚在一起互相交流学习法轮功的体会。(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7日10点左右,其来到皇家壹里小区门口,一名男子领着其上了一栋楼的8楼。其进屋后发现屋内30多人正在交流法轮大法好,其也加入了交流。这次聚会的目的是如何将法轮功传播给别人,让别人知道法轮功的好。(4)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8月17日快中午的时候,其与彭某、耿某、冉某2、还有泊头一个男的来到沧州,有人领着进入一个楼房屋内,听见一个80多岁的老太太说练法轮功怎么的好,听了一会就被公安民警查获了。(5)证人耿某的证言证实,8月17日上午,其与彭某、程某一起来到沧州皇家壹里参加聚会,目的是一起切磋法轮功,弘扬法轮大法。(6)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8月17日上午,其来到沧州进童装,以前进货认识的一个练法轮功的男的告诉其他的地址,说有时间就去。其去了之后,看见有好多人,就找了一个角落坐下了,过了一个多小时,公安民警就去了。(7)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8月17日上午10点多,其与金某一起来到皇家壹里小区参加了法轮功交流会,主要是同修们介绍讲真相的心得和经验。(8)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8月17日上午11点多,其坐车从天津来到沧州的一个小区和同修们探讨法轮功,内容就是法轮功讲真相。(9)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7日早晨,赵翔到其家里告诉其和其妻子刘某3一起去沧州聚会,其与妻子就跟着赵翔上了一辆车来到了沧州一个不知道名字的地方,进屋的时候就已经有七、八个人在那里了,后来陆陆续续来了大约有二、三十人,主要是讲练习法轮功的心得体会。(10)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信箱上看到沧州有法轮功聚会,就于8月17日中午从天津坐车来到沧州,一个男子将其带到了一小区的楼上,进屋看见好多人,但具体人数不清楚。(11)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8月17日上午,其与妹妹曹延香到皇家壹里八楼参加了法轮功的聚会,相互交流一下心得。被抓的时候一起喊了法轮大法好。(1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8月17日上午9点多,一个练法轮功的女的告诉其“切磋的地方来人了”,其进入皇家壹里小区一栋楼的7楼或8楼,参加聚会的总共有几十人。聚会的目的是交流练习法轮功的心得和经验。警察到场表明身份后要把聚会人员带走,刚开始人们不愿意走,被警察强制带离,后来就配合工作了。(13)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其参加了8月17日在皇家壹里小区举行的法轮功聚会,就是讲怎么修炼法轮功,修的水平高的同修讲一下经验。(1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8月17日中午11点左右,朱桂芳叫其坐天津男同修的车来到沧州同修常大爷家参加聚会,现场有20多人,聚会没有目的。警察到场后表明了身份,当时现场很乱。(15)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因为几天前其收到了一张通知单,于是就于8月17日9时许与老伴一起来到皇家壹里的一个楼上,当时大约有二、三十人,都是练法轮功的,开始是互相交流,后来有人发言,大家就一起听着。(16)证人白某的证言证实,其参加了8月17日在皇家壹里的法轮功聚会,目的是学师傅的经文,讲真相,给所有众生讲真相,拿着师傅的经文交流。有人去抓的时候,聚会人员大声讲“法轮大法好”。(17)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8月17日的前两天,泊头的张某1通知其参加法轮功聚会。8月17日上午,其开车带着母亲耿某及冉某1、程某、张某1一起去沧州皇家壹里小区参加法轮功的集会,其就听她们讨论“法轮功”的事了,一直讨论到被公安民警抓获。(18)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其母亲因为法轮功的事被取保候审,因其母亲外出不在家其替母亲接收的传唤证。6.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王金婵的当庭陈述,供认其参加了2014年8月17日在皇家壹里小区的法轮功聚会,聚会的过程就是切磋法轮功,交流心得。(2)同案犯常寿轩的供述,8月17日上午10点多在沧州市皇家壹里小区其儿子家里举行了法轮功聚会,参加聚会的人谈自己怎么讲真相,介绍经验。这次法轮功聚会从17日上午10点多开始,人员陆续过来,都在客厅里席地而坐,地上有泡沫垫子,一直到下午公安局的人来的时候还没结束。他们进门就说我们是搞传销的,我们就喊“法轮大法好”,表示我们是练法轮功的。(3)同案犯徐凯的供述,其从1997年开始练法轮功,因为练法轮功受到过处罚,8月17日上午9点左右,其到皇家壹里小区,商讨怎么做好人。(4)同案犯侯东亮的供述,8月17日上午8点多,其去朝阳花园小区门口接四个大姨去皇家壹里小区常爷爷家聚会。这次法轮功聚会有几十人参加,参会人员交流修身,向善,做好人。公安机关在把参与法轮功聚会的人带离现场时,其在喊法轮大法好。(5)同案犯赵俊茹的供述,其2003年因练习法轮功被南皮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8月16日下午,其到常寿轩家玩,常寿轩说明天在沧州他儿子常勇的楼里开一个“小法会”,问其去不去。其说如果明天去沧州提货,就顺便去听一听。8月17日上午9点左右,其来到常寿轩家,看到有10几个人,其也坐下了,后来又来了一些人,大概共有30多人,开始交流练习法轮功的心得,其就坐着听他们说。(6)同案犯刘某3的供述,其当天与赵翔从天津来到沧州参加聚会,是赵翔通知其的,聚会没有目的,没有具体规定谈论什么,围绕修炼问题想说什么就说什么。(7)同案犯赵翔的供述,其叫司机孙满元开车带着其与刘某3、孙某来沧州皇家壹里小区参加了当天的聚会,有三、四十人参与,会上互相交流如何将法轮功修炼好,一起喊法轮大法好,交流法轮功的修心,讲真相。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婵明知法轮功已被国家明令取缔,仍然违背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继续进行邪教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金婵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无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金婵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8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马永胜
审判员 赵颖梅
审判员 周化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