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6民初469号之一
原告:江明,男,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晓云,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丕祥,男,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明与被告黄丕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明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明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1元,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江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起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艾文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