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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6民初469号之一

江明与黄丕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明,黄丕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6民初469号之一

原告:江明,男,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晓云,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丕祥,男,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明与被告黄丕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明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明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1元,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江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起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艾文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