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22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150元。
审判员 苏朝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