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1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瑞恩尚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23号2层2-1。法定代表人陈泽,总经理。被执行人孙轶,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北京瑞恩尚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孙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6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
一、被告孙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瑞恩尚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场地租赁费三万五千八百九十一元;
二、被告孙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瑞恩尚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三千二百二十九元;
三、被告孙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瑞恩尚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学费四十三万二千四百二十二元;
四、孙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瑞恩尚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包金二十三万四千六百七十七元;
五、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案件受理费五千四百三十一元,由孙轶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瑞恩尚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轶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孙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孙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瑞恩尚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孙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孙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瑞恩尚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孙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学昱
审 判 员 许秀山
代理
审判员 吕艳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