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552号罪犯谭坚忍,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3日作出(1999)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谭坚忍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1999年8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1999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8日作出(2002)粤高法刑执字第55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分别于2005年10月13日作出(2005)益刑执字第8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2月21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1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1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11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积极改正,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在监区值班,劳动积极,劳动态度端正。现累计考核分100.9分。2014年度评为优秀互监组长;2015年度评为优秀学员。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谭坚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坚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27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令球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