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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执260号

日照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日照市紫薇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日照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日照市紫薇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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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世强。

被执行人:日照市紫薇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博。申请执行人日照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紫薇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一年三月二��二日作出的(2011)东商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日照市紫薇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日照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餐费、住宿费404789元及利息损失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7672元,保全费2520元、执行费7150元等。但被执行人日照市紫薇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中止执行后,2016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又向本院恢复执行。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日照市紫薇置业有限公司在日照市正和购物广场市场门面房朝北面东边数第五间(BD33B)面积99.2769平方米,经委托2015年9月14日山东博莱仕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鲁博评2015091401号评估报告认定上述门面房价值为46.65万元。该门面房经日照拍卖中心于2015年12月16元以起拍价46.65元进行拍��,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对该门面房日照紫薇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1月25日以(2016)鲁1102执异1号裁定予以驳回并于2016年1月27日以国内特快专递EY097647016CN单号邮递送达给被执行人日照市紫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博、修晓梦,该邮件于2016年2月3日11点32分由修振青代收。另对该门面房王增治也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3月14日以(2016)鲁1102执异6号裁定予以驳回并于2016年3月25日以全球邮政特快专递1060728511918单号邮递送达给王增治,该邮件于2016年3月26日12时36分妥投。另截止2016年3月26日止,被执行人共欠申请执行人款本金404789元及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71636.70元和案件受理费7672元,保全费2520元、评估费4665元、执行费7150元、拍卖公告费1500元,共计697412.70元。现因该门面房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日照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同意以物抵债处理。据此、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日照紫薇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日照市市正和购物广场市场门面朝北面东边数第五间(BD33B面积99.2769平方米)作价466500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日照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尚欠230912.7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日照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紫薇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伟

审判员  李宗刚

审判员  刘永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兰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