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74号原告董永万,居民。被告荣成市崂山街道办事处二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崂山街道办事处二疃村。法定代表人董俊明,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姜德刚,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永万与被告荣成市崂山街道办事处二疃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永万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永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7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鞠海峰
人民陪审员 朴明珠
人民陪审员 李振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毕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