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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1950号

孙振奎与尹朋、孙伟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振奎,尹朋,孙伟伟,任朋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950号申请执行人孙振奎。被执行人尹朋。被执行人孙伟伟。被执行人任朋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振奎与被执行人尹朋、孙伟伟、任朋波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3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敬日

审判员  许新生

审判员  郭海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文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