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950号申请执行人孙振奎。被执行人尹朋。被执行人孙伟伟。被执行人任朋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振奎与被执行人尹朋、孙伟伟、任朋波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3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敬日
审判员 许新生
审判员 郭海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文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