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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执1227-1号

日照飞天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日照奥赛鑫盛家纺有限公司、张永秋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日照飞天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日照奥赛鑫盛家纺有限公司,张永秋,邵泽翠,张宁,张桂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1227-1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飞天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奥赛鑫盛家纺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永秋。

被执行人:邵泽翠。

被执行人:张宁。

被执行人:张桂榕。申请执行人日照飞天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奥赛鑫盛家纺有限公司、张永秋、邵泽翠、张宁、张桂榕追偿权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981200.1元及利息,受理费22631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的存款35718.39元。对余款申请执行人日照飞天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1227号申请执行人日照飞天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奥赛鑫盛家纺有限公司、张永秋、邵泽翠、张宁、张桂榕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伟

审判员  李宗刚

审判员  刘永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令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