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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执39号

孔凡祝与五莲县街头镇厉建芳花岗石矿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凡祝,五莲县街头镇厉建芳花岗石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1执39号

申请执行人:孔凡祝。

被执行人:五莲县街头镇厉建芳花岗石矿,住所地五莲县街头镇坊子村。

法定代表人:厉建芳,经理。申请执行人孔凡祝与被执行人五莲县街头镇厉建芳花岗石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五莲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莲劳人仲字(2015)第11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2729.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五莲县街头镇厉建芳花岗石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五莲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莲劳人仲字(2015)第11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 军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刘顺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