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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托执字第322号

刘存善与刘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存善,刘稳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托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刘存善,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刘稳霞,女,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克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存善与被执行人刘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托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刘稳霞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全红

审判员  巴俊叶

审判员  云继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利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