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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7440号

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卡商贸有限公司、黄细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1-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细荣,北京中卡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7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秀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包凯,男,1979年2月9日出生,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细荣,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逄伟平,北京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北片一期工程13、14号楼底商。法定代表人马秀魁。

上诉人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细荣、北京中卡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年朝民初字第17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蒙瑞担任

审判长,法官程磊、法官王奔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审理中,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12元,由北京中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300元,由北京中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464元,由黄细荣负担50元(已交纳),由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4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00.5元,由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蒙 瑞

审 判 员 程 磊

代理

审判员 王 奔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静霆

书 记 员 李安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