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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民初字第1751号

淄博鸿嘉铝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文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1751号

原告:淄博鸿嘉铝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傅家镇傅三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孙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忠,山东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鸿嘉铝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鸿嘉铝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淄博鸿嘉铝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凤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逯旖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