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39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顺德区大良德民路顺德区人民政府5楼。负责人刘国兴。被执行人熊建明,男,汉族,1976年9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与被告熊建明城建一案,粤顺管乐罚(2015)第E00005号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熊建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熊建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2月向佛山市五区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熊建明名下有1车辆,本案已轮侯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派员前往被执行人处,张贴通知书责令其停止餐饮场所项目的生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39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下空白)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许 润执行员 李强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小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