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XX,1985年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齐德银,1974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定远县鹏飞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
负责人:叶红梅,经理。
被执行人:叶红梅。XX与齐德银、定远县鹏飞钢管扣件租赁站、叶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60000元。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33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俞 斌
审判员 刘发扬
审判员 刘学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