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保313号原告胡小惠,女,汉族,1972年9月8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赵山源,男,汉族,1974年11月2日生,住四川省泸县,原告因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初1973号民事裁定,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对被告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赵山源所有的价值12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姜朝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