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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督2号

蔡永宏与张玉林支付令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蔡永红,张玉林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吉0106民督2号申请人蔡永红,女,1959年4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张玉林,男,195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人蔡永红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张玉林立即给付申请人借款6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欠款的相关证据(借条一份)。

本院认为,申请人蔡永红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玉林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蔡永红借款人民币600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用433.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韦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康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